问题 | 事故责任方付多少钱 |
释义 |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孕妇的孩子还没出生,但母亲却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胎儿早产。胎儿早产死亡后,责任人是否应当对胎儿早产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在本案审理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 1一种意见。《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3条规定,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被废止。《民法典》施行前,《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公民或者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权利是“出生”,即胎儿在妊娠期的生命完全脱离母亲,而它是在出生时生活的,即它具有生命能力。本案中,胎儿在受损时仍在母体内,因此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法定自然人享有权利和义务。原告要求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没有法律依据,无法支持。 2。第二种意见。新生儿出生后,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其健康损害在母亲身上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已怀孕,胎儿在孕妇子宫内。如果母亲受伤,会诱发或加重婴儿早产。法医鉴定结论证明,雷某早产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因此,责任人应该对过早死亡的后果负责。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这更有利于生命健康权的司法保护,不过这种治疗的法律依据目前还不清楚。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的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18岁计算;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岁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75岁以上的,计五年。受扶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被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要求以固定支付方式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可以决定采取定额支付的方式支付有关费用。但一审辩论终结前所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支付。 以上是《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赔偿法》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鲁巴网. 目前,由于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主体仍存在争议,相关立法并未对交通事故中孕妇、胎儿的伤害赔偿作出规定。尽管如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一些法院也支持被害人一方,判决书要求被告对造成孕妇、胎儿伤害的行为承担一定赔偿,这也兼顾了被害人一方的感受。因此,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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