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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如何执行船舶保全
释义

1、 首先要明确海上纠纷不限于海上相关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海事纠纷主要包括与船舶或者在海上、公海水域运输、生产、经营有关的海事侵权纠纷和海事合同纠纷。海上纠纷中的船舶不仅包括在海上航行的船舶,也包括在海域航行的船舶。为了加强专业审判和执行,我国司法解释对船舶保全作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不受理船舶保全申请当事人提出;当地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扣押、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执行。”这一规定明确,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得对所有船舶实行财产保全。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但由于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予以落实。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担保人出具书面担保或者由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或者实物担保的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并保证用价值可观的建筑物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护措施,使被申请人能够正常操作。此外,扣押、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被告人等也是财产保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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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