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9年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第三十条【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合伙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按照约定共同工作。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就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合伙企业的加入、退出、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资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设立店名,依法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权执行或者监督。 合伙人可以选举负责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超过应当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合伙企业负责人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个人合伙不记名的,合伙人为民事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较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选举诉讼代理人,应当履行书面程序。公民按照约定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同意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或者劳动,不提供技术服务,不提供资金或者实物,但同意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他们被视为伙伴。合伙企业经营的损失,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的收益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合伙企业的损失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过错程序承担更多的责任。合伙人只提供技术服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对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比例或者技术服务抵减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协议未约定债务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按合伙人约定或实际的收益分配比例承担;没有收益分配比例的,按剩余合伙人的平均投资比例承担。个体合伙、个体工商户应当被视为个体合伙、个体工商户,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误将其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际上是个体合伙、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但有其他合伙条件,且有两个以上非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企业。 7。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书面协议没有约定的,由全体合伙人约定;书面协议没有约定的,视为无效。 8。书面协议约定的,按照书面协议办理;书面协议约定的,原则上允许退伙。但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退伙的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确定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伙时未按约定或者合理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承担清偿原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其参加合伙企业期间的全部债务,仍由其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企业财产,包括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退还原占用物品;一次搬迁困难的,可以分期搬迁;确实难以退还的,可以折价处理。合伙企业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合伙人出资额相等的,按多数人的意见办理;合伙人出资不平等的,可以按照出资额超过合伙企业总额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应当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人相互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说的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合伙企业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员的生活,应当先用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用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律师推荐:蚌埠律师淮北律师济宁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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