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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执法行为分类
释义

行政执法活动内容复杂,形式多样。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划分:第一,行政执法具有约束力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具有自由裁量权。
    

具有约束力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范围、方式、类型、数量上有一定的选择或一定的范围,它被称为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区分约束性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的意义在于区分行政执法的违法性和不当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属于约束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服的,属于行政执法是否违法的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服的,它属于行政执法是否“适当”(或是否明显不公平)的问题。除行政处罚外,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问题。二是行政执法行为的依职权和适用。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不经对方当事人申请,可以根据法定职权主动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例如,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申请行政执法是指在对方提出申请后才进行行政执法。比如驾驶证和婚姻登记。区分依职权行为和依适用行为的意义在于,在不依法界定职权的情况下主动执法将构成行政失职;对于依适用行为,只要当事人不申请的,行政机关没有责任,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才构成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第三,根据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需要对方接受,对需要接受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不需要接受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分类。需要接受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必须经对方当事人接受才能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承诺是指对方当事人确实知道行政机关采取了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接受并不意味着通知,也不意味着获得对方的同意。行政执法不收受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布,即可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对需要受理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定程序让对方受理的,无效。第四,单边和双边行政执法行为这是一种分类,依据的标准是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意志的表达或行政机关需要征得对方同意的双方意志的表达聚会。
    

一般来说,行政执法是由行政机关的单方面意图确立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的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形成行政机关与对方的“协议”。这是行政合同,或约定(契约)的行政执法行为。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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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2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