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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庭暴力预警发布,新的取证方式
释义

【三条新规】
    

家庭暴力未达到行政处罚的警告信。为了保护被害人,公共权力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我省家庭暴力预警系统是行政干预的一种尝试。《办法》所涉及的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另一方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面对轻微家庭暴力或不适合直接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将采取“警告”的形式督促违法者改正,但不以警告代替行政处罚或处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训诫的方法?具体包括: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且双方达成协议,依法不受行政处罚,不宜直接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办法》,公安机关作出警告决定前,必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包括及时使用笔录,接警时以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当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后,派出所民警应启动警示程序。训诫时,应当当场向被训诫人宣读训诫内容,并由被训诫人签名盖章。
    

被训诫两次家庭暴力的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理。《办法》要求,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备案备查。警告的副本将发给受害人和受害人生活或习惯生活地的社区妇联。事发地与被害人居住地隔离的,还将向被害人居住地或者习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抄送警告。行为人警告后拒不改正,被害人拒不调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理。在过去,这种轻微的家庭暴力往往是“取证难”,许多恶性案件往往是由许多轻微家庭暴力案件积累起来的。因此,《办法》规定,法院受理家庭暴力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制作的家庭暴力警示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在审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时,如果公安机关在案发前对行为人提出警告,可以作为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记者从会上获悉,实际上,去年下半年以来,省妇联和省公安厅已经部署开展家庭暴力预警试点工作在一些县市。去年12月,江宁东山派出所成为南京市首个反家庭暴力警示试点单位。自试点以来,该所共发出警告11起,仅发生一起二次暴力案件。今年7月2日起,南京在全市率先推广家庭暴力警示实践。近20天来,全市共接到举报120余起,调解处理家暴民警30余人,发出警告信。目前,没有第二次暴力。省妇联权益处处长康莉告诉记者,近年来,江苏省先后出台了多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江苏省实施预警制度,是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推进行政干预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家庭暴力苗头,第一时间介入,把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降低发生严重后果的风险。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共接到家庭暴力纠纷举报1.3万余起。截至目前,已建立115个家庭暴力信访中心和2100多个家庭暴力信访站,建立24小时家庭暴力信访服务网络。但由于法律保护的缺失、社区预防的缺失以及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家庭暴力仍然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省妇联有关负责人也坦言,与人身伤害引发的家庭暴力相比,现在更难处理的是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软暴力、性暴力等事件。欧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采取了更多措施,但在中国维权的难度仍然较大,这也是妇联和相关执法单位在今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实践中应该探索的问题,也是本项目的重点。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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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