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
释义 |
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他有几种补救手段?(一)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的,能否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交通法还存在一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根据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鉴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和伤残鉴定确有不当的,不予受理,并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判决依据。法发(1992)39号文没有违反2000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应当继续有效。根据法发(1992)39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新交通法颁布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新交通法颁布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新交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对交通事故现场的检查、检查、调查和有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对交通事故作出书面确认,作为认定的证据本法仅以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不接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这一规定,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也无权申请行政复议。通过以上(一)和(二)的分析可以看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新交通法颁布后,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现在,当事人唯一能采取的补救措施,就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纠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的同时,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或接受,或者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不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这样,问题就出现了,只有这样,当事人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问题一:只有让法院作为非专业组织和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作为纠正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的唯一途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非常复杂和细致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法律性。比如,在责任认定过程中,道路安全工程鉴定、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等一系列专业技术鉴定都表现出了技术性,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和法律性。法院虽然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法官也不是百万是的,虽然他们都应该是精通法律的专家,却不是交通事故研究的专家。他们完全希望没有专业知识的法官能够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无论如何都不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当事人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同时提供证据推翻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是否公平?现场巡查、巡查和证人调查的证据都掌握在交警部门手中。一旦公安机关认为交警部门构成犯罪,责任人被公安机关拘留、拘留,要求当事人寻找足够的相反证据推翻交警部门作为国家机关的责任认定是不容易的,所以它没有机会收集证据,更不用说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这对当事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问题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1992年联合下发的通知,认定一方负全部责任和全部责任,当事人可以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认定当事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就不可能要求他人赔偿,也就是说找不到合格的被告人,就不可能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更别说要求法院推翻交警部门同时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唯一能做的就是在等待对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同时,要求法院不接受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在对方提起诉讼之前,其责任将处于无限期状态,没有其他补救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证据可能无法获得,这使得事故当事人推翻事故责任认定的难度越来越大。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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