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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的范围
释义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拘留等;(二)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矿产资源、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决定不服的,滩涂、海域;(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解除农业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集资、摊派费用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行政机关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查,不依法处理的,办理有关事项的核准登记;
    

(9)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时,未依法履行的;
    

(10)申请领取养老金,行政机关依法发给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养老金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下列规定:;(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规定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规章的审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八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接受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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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