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涉及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根据我国涉外离婚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外离婚涉及的法律问题概括如下: 首先,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其中一方在国外。 1)主管法院。中国公民未在国外定居,配偶在中国居住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模式。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离婚登记要求双方当事人当面确定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如果一方能回来办理离婚自然比较容易,但一方不能亲自回去办理,就必须通过诉讼。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家,无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外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在华律师出庭,但必须提供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完整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等,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离婚意见书包括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书面意见,经公证后交由国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领取法律诉讼文书。第二,夫妻都是中国人,但都在国外。 1)主管法院。双方都在国外尚未定居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国外定居的,可以回国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采取诉讼程序的,应当回国向原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离婚模式。在国外定居的夫妻双方的中国公民要求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的,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争议的,可以回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对离婚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以上,需回原、被告住所或原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的,可以办理委托,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朋友或者律师代理办理离婚诉讼,并将书面意见提交中国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者经我驻外使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馆直接公证。原在外国使领馆申请户籍登记的,离婚时双方无争议。他们可以向我原来登记结婚的外国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应当向该国最后住所地或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夫妻一方是外国人,一方是中国人,另一方是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 1)主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中国居民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你和外国人离婚,你可以向你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交货。由于外国人居住在国外,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服务成了一个更难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和法院都应注意送达方式的选择,力求尽快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人。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外方当事人的确切地址: 1,按照收件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 2,法院将诉讼文书分步移交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中国驻成员国使领馆→当事人; 3,移交外交部收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理机构; 4收件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回执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仍未退回,但根据不同情况足以确认送达的,期满之日视为送达。 5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服务已经成为最便捷、最高效的方式。但由于电子邮件地址的不确定性和取证的难度,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探索。第二种情况是,国内方不知道外方的确切地址。此时,我国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涉外离婚案件的公告服务期为6个月,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服务期为60天。第四,双方都是外国人,在中国提出离婚。 外国人能否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如何办理,中国法律没有详细规定。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都是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他们的婚姻是在外国缔结的,中国法院一般不受理。有两个例外。第一,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者居住地在中国,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第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以接受管辖。双方已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来说,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出民事调解书。但我们需要知道,双方国家是否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如果不是,在中国最好不要离婚。如果两国都承认,他们可以在中国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的,原告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经常居住地在中国的,原告可以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不予答复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无论是愿意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应按照诉讼程序离婚。第五,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 由当地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决定是否接受。香港、澳门、台湾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可以根据涉外案件处理。第六,外国法院在华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综上所述,外国法院在中国作出的离婚判决如何申请承认,取决于判决国是否与中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依照协议的规定予以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未与中国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的,中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化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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