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女工能不能停下来保护 |
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在产假和哺乳期有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处于哺乳期而购买社会保险,这是违法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辞退其劳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实行产假前工资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雇主。第九条对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法定哺乳期有多长 哺乳假一年(婴儿出生后一年),可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工作一小时(哺乳假包括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女工喂养1岁以下婴儿,每班哺乳2次(含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30分钟。它也可以结合两次哺乳。双胞胎及以上的哺乳期按单胎哺乳期加倍计算。哺乳期和途中往返时间应从劳动定额中扣除,工资照发。 2。宝宝满1岁后,如果诊断为虚弱,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3。被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工症状严重,每月可享受1-2天的公共假期。女教师产假在寒暑假期间,寒暑假可以延长(国教委[1992]8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不得以怀孕、分娩、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产假和哺乳期有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正在哺乳而购买社会保险,这是违法的。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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