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拍、录音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有效吗 |
释义 |
偷拍、录音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有效吗? 许多当事人认为“秘密拍照、录音”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主要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在《关于未经对方同意录音取得的信息不能作为证据的批复》中指出,这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证据。因此,以备案和备案为证明目的,应当征得备案人的同意。事实上,被录者往往是未来的另一方,几乎不可能同意被录或录像。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仅限于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为了获取不忠的证据而侵入第三人的房屋是一种侵权行为。当然,所获得的证据并不具有合法性。但如果我们在自己家里收集证据,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如果取得证据的目的已经达到,但是又对第三人的身体或者精神进行了侮辱,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录音设备安装在自己家中,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放在第三人的办公室,就没有合法性。再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两人在第三人房间的亲密照片是不合法的,但如果是在公共场所获得的,则是合法的。再比如,通过法律禁止的窃听设备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拍摄、录制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证据,具有证据力。 以上是《律师法》编辑整理出的离婚诉讼中偷拍、偷录证据是否有效的知识。如果您有更多疑问,可以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也可以直接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助您走出法律困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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