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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征用的一般程序
释义 土地是农民的基础,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土地征用是一件大事,甚至决定了未来富人的生活。因此,有必要配备一些征地相关知识。以下小编将向大家讲解征地的一般程序知识,请大家阅读理解。土地征用的一般程序:一、征用前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依法报批前,征用土地的用途、地点、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用途等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征用的土地上种植、种植、修建的附着物和苗木,经告知后,不予补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义务在批准前将征地有关事项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行政不作为。被征地农民未经告知在被征地土地上新建附着物并不违法。但实际上,很多土地管理部门从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只告知村集体。征地审批后,被告知征地的农民,在所谓的通知后,对地上新建的附着物将不予补偿,造成矛盾不断。更重要的是,如果农民对补偿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不满意,他们有权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并要求听证。如果不告知被征地农民,这些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必要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会。”按照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材料,作为征地审批的必备材料。”《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附属于土地的财产的权属、种类、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共同确认。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进行土地状况调查,不要求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土地状况的,土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土地使用。现实中,不少农民没有签字确认自己的土地状况,但在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征地材料中,大多是村干部等人签字,骗取土地审批权。土地出让机构审查土地出让金时,一般是进行笔试,而不是亲自与失地农民核实。因此,被征收的农民没有签字确认,土地仍被批准征收。被征收农民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者通过法定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负责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向听证农民出示有关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的证据,并作出说明。如果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机关制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果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合理合法,征地主管部门应考虑改变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听证机关应当将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形成笔录,这也是审批的必要材料。但现实情况是,被征地农民虽然没有收到征地主管部门的听证通知,但据说他们放弃了听证权。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征地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移民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地和供地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查批准后,编制建设用地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正式发文批准。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等问题出具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应当出具说明材料意见越多,情况越复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说明接受意见的情况。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验收。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移民安置方案已经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出具说明材料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供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厅(局)应当将征地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国土资源部出具征地批准文件。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在中国,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但不是土地征收的批准主体。实践中,不少市县人民政府通过报批、同时占用土地的方式,非法占用农民土地。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是因为报告征地的不是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肯定会批准征地。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两次征地公告,即征地公告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包括:,征地审批权限、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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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