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 |
释义 |
[行政程序的几个步骤] 1。对医疗机构上报的医疗事故进行复核,逐级上报。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当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每年报告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自过失行为发生之日起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②医疗过失行为造成3人以上(含3人)人身伤害; ③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后果(死亡、残疾、器官损害、功能障碍和其他人身损害后果);医患双方的情况;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后,是否死亡、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 2。调查人员应包括卫生行政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 3。经认真调查核实,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重大的医疗过失,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由于医学科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无法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或者需要澄清重大医疗过失与患者人身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报市医学会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三十八条因医疗事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设在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当事人申请处理医疗纠纷之日起7日内,将医疗纠纷转移至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一)病人死亡; (二)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自治区、直辖市。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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