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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责任
释义

实践中,由于害怕诉讼和诉讼经济的考虑,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往往向卫生主管部门(现设立医疗鉴定委员会的医疗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调查鉴定。经调查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和经济赔偿数额,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对医疗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主要包括:
    

1、财产处罚。对因非法、非法行医引发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如不符合法定标准、严重影响患者安全健康的医疗器械、各类假冒伪劣药品等)。
    

<2,行为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因医院管理混乱造成医疗纠纷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暂时吊销或者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医疗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并可以暂时吊销或者吊销责任医疗单位的医疗许可证。

3。对医疗单位管理不善引发的医疗纠纷,可以给予警告、批评或者限期改正。医师责任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执业。

4,行政处罚。对医疗纠纷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等根据职责大小并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任、撤职;
    

二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职、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职。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单位应当责令医疗技术事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以免除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行政机关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权利进行处罚,还有待商榷。
    

因医务人员私自执业造成医疗事故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个人态度,责令患者或其家属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年内可以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不可否认,我国医疗单位行政责任案件少之又少,且以个体行医为主,这与医疗单位管理水平低下、医疗纠纷频发不无关系。
    

在医疗事故处理中,少数患者或其家属往往以医疗事故为借口提出过多的赔偿要求,不合理地威胁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因医疗事故致残的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母亲死后有活婴的,由其家属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出院。病人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应立即将尸体转移到太平间。尸体的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逾期不处理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的骨灰应当送回家属。
    

无论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经济补偿都是必然的,必须由医疗单位承担。但我国医院大多属于事业单位,基本靠国家财政拨款,收费较低,基本上是非营利性的,没有医疗事故专项赔偿。如果拿出这笔钱来支付经济补偿,势必影响设备更新、智力投入和医院的正常工作。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人建议建立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解决赔偿费用的来源。具体方式是由国家卫生部门与保险公司签订医疗事故保险合同,或者成立专门的医疗事故赔偿委员会。补偿资金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各企业按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支付;二是卫生部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要太大);三是补偿资金不要太大;三是从国税中给予一定的补贴。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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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