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及整治对策 |
释义 | 市场竞争是由价格引导的,价格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些经营者为了扩大和保住市场份额,不计后果地采用许多不正当价格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 一、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及种类 1.价格倾销,又称掠夺性价格。价格倾销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长期独占市场所采取的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低价倾销不同于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业行为。依法降价处理某些特定的商品是出于正当的营销需要,有的是客观上的原因,有的是为了解决经营中的困难,是法律所允许的,是正当的价格行为。价格倾销则是经营者以暂时的亏本为代价,低价倾销商品争夺市场,迫使竞争对手倒闭或退出市场,实现对市场垄断目的的行为,实现垄断市场的目标后,经营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商品价格,获职高额垄断利润,此时消费者将不得不接受市场主体所任意定下的不合理价格。 2.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故意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行为。现实生活中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极为复杂多样,常见的有:①无中生有,虚假标价。即经营者在明码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或服务项目中掺杂虚假成份,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②似是而非,模糊标价。明码标价时,故意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识,使人误解,诱导他人交易。③虚拟原价,虚假降价。先是抬高或虚构较高的原价,然后谎称降价,以达到诱骗消费者购买的目的。④谎称厂价、虚夸标价。利用消费者“厂价便宜”的心理,把从市场上购进的商品标上“厂价”、“ 批发价”的标识,诱骗消费者购买。⑤价格高定,讨价还价。把售卖的商品价格标高1至2倍甚至数倍,然后再与消费者讨价还价,诱骗消费者交易。⑥低价标示,高价结算。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故意以低价来明码标价,招徕顾客购买后,则按高价结算。⑦以次充好,假冒“官”价。有一定垄断性的行业经营者在制定市场调节价时,对用户谎称政府定价,推销自己的商品。更有甚者,竟把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充作优质品牌商品并制定高价,打着政府定价的招牌欺骗消费者。 3.价格歧视。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同价格,而这种差异并非由所提供商品或服务成本的差异所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营者为挤跨竞争对手,选择特定的地区进行压价销售,目的是挤压同时向这个地区供货的竞争对手,也称为横向价格歧视。第二种是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而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实行同级、同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区别待遇,这是一种典型的价格歧视。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经营者故意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目的是制造市场上的紧张气氛,引诱消费者增加购买,然后乘机抬价,牟取超额利润。在商品供不应求时实施这种不正当价格竞争手段,尤其容易推动商品价格迅速上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 5.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经营者之间基于共同的利益关系,相互勾结、联手操作,以控制市场价格、牟取不正当利益。它的特点之一是相互串通,因此参与的经营者至少是两人以上。“串通”是指暗中勾结,但从实际情况看,半明半暗的勾结甚至公开的勾结以及通同作弊均应包括在。 6.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所谓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简称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是指不改变商品或服务的标示价格,而用改变商品或服务质和量的办法,形成价格水平的实际上涨或下降。变相涨价的手法主要有:偷工减料,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斤短两;提级提价;改头换面,以“新产品”的名义重新定价等等。 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产生原因 1.社会信用体系和诚实道德的缺失。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价格诚信意识并不能约束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在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不力的情况下,从短期看,经营者的失信代价远远小于守信所带来的收益,因此导致不正当价格行为频繁发生。另一方面由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理念在实际中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许多经营者急功近利,不能正确理解信誉对于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性,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又是最直接简便的谋财之道,因此经营者常常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2.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消费者对我国的价格法律法规尤其是各种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甚了解,无法分辨出市场上哪些是正当价格行为,哪些是不正当价格行为,当其利益受到不正当价格行为侵犯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市场价格体系中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和健全。一些经营者乘机钻法律的空子,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相继颁布实施后,基本上确定了价格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由于上述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款规定比较原则,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致使不法经营者有机可乘。如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中,只是对平均价格、平均利润率、平均差价率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计算方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等行为至今也没有专门的具体实施办法,所以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相关处理难以及时到位,这也是价格欺诈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4.政府监管不力。一是政府对价格诚信倡导不够、监督不力,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经营者进行价格欺诈行为的力度不到位。二是价格管理部门的执法着力点经常放在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收费上,对市场形成的价格监管缺位。三是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检查手段和方式比较落后,喜欢走“老路”,缺乏创新意识。加之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往往出力不讨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 三、整治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对策 1.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价格监管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转变“价格放开不好管”的观念。只有思想上重视,采取措施得力,价格管理部门才能做到“不缺位”,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坚持把市场价格监管纳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日程。查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工作存在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等问题。如果得不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工作开展起来的难度就更大,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把市场价格监管纳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日程,积极争取价格主管部门对该项工作的支持,同时,认真规划和落实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把推行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工作作为切入点,建立和完善市场价格巡查制度,定期了解市场价格情况,严厉打击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2.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实守信教育。通过采取集中讲课、上门指导以及对各种典型案例进行宣传的方式,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打消某些不法经营者违法经营、逃避法律法规惩罚的侥幸心理;加强价格自律,健全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增强经营者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反价格欺诈责任书》、《反价格垄断责任书》等形式,有效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街头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积极引导社会监督方向,保护群众切身利益。同时加强对12358举报电话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价格部门是人民群众的“守护神”,是人民利益的“保护伞”。 3.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制度是价格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依据,也是他们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有利“武器”。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完善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只有让不法经营者感觉到其行为得不偿失,才会对法律、法规产生畏惧,进而自觉地遵纪守法。 4.强化监管,坚决打击。一是打击价格欺诈行为。以零售、餐饮、旅游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反价格欺诈、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的专项检查活动,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指导基层开展反价格欺诈工作,提醒告诫经营者守信经营,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开展网络销售价格行为的调查,研究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价格欺诈的方法手段。二是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行为。对容易发生囤积居奇商品的种类,开展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量价调查,建立相关资料数据库。加强与价格监测工作的信息对接,及时发现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苗头倾向,迅速查处,严厉打击。三是打击价格串通垄断行为。依托现有价格监管服务网络,拓展价格串通和价格垄断的案源线索渠道,依法查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跟踪垄断行业企业价格行为,重点打击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增加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负担的行为。四是打击乱涨价行为。乱涨价行为,尤其是要严格控制食品价格的乱涨价行为。加强对食品价格的巡查和检查,及时查处跟风涨价和乱涨价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五是加强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管,积极组织开展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专项行动。要着力做好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加强对商业和通信等行业价格欺诈的整治。加强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侵害群众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六是搞好专项整顿,及时发现价费违法线索,认真倾听企业、群众和社会呼声,对事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价费问题开展跟踪检查,抓好行业整顿。 5.严格程序,果断处理。在查办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案件的实践中,价格执法人员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取证难”,有些证据稍纵既逝,事后很难再补证,给案件处理带来极大的难度。因此,首先要利用好查办的时机,就是要在掌握一定线索前提下,快速做出反应,及时行动,取得证据或保存证据,防止必要证据的灭失。其次是要把握好取证关,做到完整取证:一是当场取证,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二是取证多样化。除调取实物证据外,还要多样、多形式取证,如利用录音笔、摄象机等,制作影音、声像证据材料;制作利害关系人的笔录等等,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由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并且多数为私营企业主,处理过程中争议比较多,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时,执法人员要特别注重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既要果断处理,又要有应对复议和诉讼的准备。只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才能从严从重打击不法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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