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商合同 |
释义 |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就甲方授權乙方在本合同約定區域內經銷甲方生產的系列食品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誠實守信、互利互惠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定,雙方共同遵守。 一、代理權 (一)甲方同意將其自有品牌 系列產品(甲方發行之現金卷除外)授權於特定區域內由乙方代理銷售。 (二)乙方並同意其所銷售之前項系列產品系以 (爲品牌商標,且商品來源概由甲方獨家提供。 (三)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不得利用甲方之品牌使用於非甲方所生産或販售之相關商品。 (四)在本合同終止或乙方代理權被取消時,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任何商標。 二、經銷區域 (一)上海市: 區; (二)外地: 省 市; (三) 國家; (四) 乙方之代理經銷之區域範圍以本合同约定地區之境內爲限。在上述區域內,甲方同意乙方爲代理經銷商。在未經甲方同意時,不得越區(國)銷售。 (五)若因實際業務需要而欲推展中國其他城市或區域時,在經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始得以開始經營並銷售之。 三、合同有效期間 (一)本合約之有效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二)任一方如未於契約屆滿前二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為修改或續約之意思表示時,本契約即依原約定之期間及條件到期解約。 四、乙方資格 乙方若連續 3 個月內,向甲方進貨之實際銷售總金額未達到人民幣 元時,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所有授權代理區域之經營銷售權。 五、付款及交貨日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向甲方訂貨需以正常經銷往來之電匯(T/T)方式繳付貨款。 (二)甲方于接受乙方訂單及電匯(T/T)單據後,甲方需在 日內,負責向乙方所指定的地點交貨。 (三)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縮短或延長交貨日期。 六、交貨地點、運輸負擔 (一)經雙方協議,交貨地點為 ; (二)如經銷商每筆訂單銷售總金額在上海市内超過人民幣 元,及/或在上海市外超過 人民币 元時,則由甲方負責送貨上門,運費由甲方承擔;如未超過時,由甲方代辦托運\,托運費由經銷商承擔(或分別承擔一半)。 七、貨物簽收和異常情況處理: (一)甲方交貨後,非因本條規定情形,不予退貨。 (二)本合同約定産品的質量執行國家質量標準或行業標準;確屬産品質量問題,甲方無條件予以同品種調換,否則不予退換。 (三)乙方提貨時必須立即檢驗貨品數量、品名是否符合該次訂單要求;如發現包裝破損、産品丟失或數量短缺等異常情況,需立即電話聯絡甲方告知情況,並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經核查確屬甲方責任的,甲方將無條件予以調換或補足;不屬甲方責任的,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全力協助乙方向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尋求解決。 (四)乙方在收货后24小时内若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八、經銷折扣 (一)乙方銷售本產品(包括生鮮類蛋糕,但僅限上海市),不得低於甲方產品定價的 7.5 折。 (二)將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乙方代理折扣為甲方產品定價的 6.5 折;但乙方单笔订单销售总金额符合以下情形時,可另發給獎金; ¥10,000元以下 无 ¥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下同) 按订单金额之 %; ¥30,000元以上 按订单金额之 %; ¥50,000元以上 按订单金额之 %; 1、每 (半年、一年、季度),銷售總金額達到人民幣 元時,可享 折; 3、前兩項折扣後金額,甲方於下(半年、一年、季度)核算後返還乙方; (三)所謂銷售金額,係為產品實際折扣後的含稅價; (四)針對節慶專案或特價產品,甲乙雙方可以書面另行約定產品折扣價格,不受本項約束; 九、甲方之權利與義務: (一)按照訂單及本合同約定方式向乙方供貨。 (二)甲方應保證所生產之產品,符合國家食品衛生部門所規定之標準。若因甲方生産上之疏忽而導致乙方及乙方客戶之損失,經公信單位證實無誤後,甲方須全數負責。 (三)乙方代理經銷甲方之産品以甲方目前現有生産之産品爲主。其餘相關産品由甲方持續開發與完成檢驗後,陸續提供予乙方並授權乙方銷售。 (四)支援乙方推廣活動。例如:提供POP陳列品、佈置專櫃之物料及有關陳列設計之提議,並必須在甲方願意下,提供基本所需物資。 (五)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産品介紹及行銷人員學術或産品品質上之培訓課程;甲方及時爲乙方提供産品資訊。 (六)甲方需管控各地之産品銷售價格,以避免(水貨)之情事發生並影響乙方市場之銷售情形。設若發生(水貨)之問題,甲方需與乙方共同合作 (七)監督乙方在合同約定區域內的經營行爲,包括乙方執行甲方價格政策、管理制度、營銷政策、促銷政策的情況以及乙方是否跨區域經營等,有權追究乙方違反甲方上述制度的責任。 (八)甲方產品價格變動時,應提前20天以書面通知乙方。 十、乙方之權利與義務 (一) 享有在本合同約定區域經銷合同約定産品的權利; (二)乙方需全力宣傳及推廣甲方之産品; (三)乙方出貨應采(先進先出)之原則,不得發出任何過期商品; (四)乙方應保持其所經銷産品之安全庫存量,以因應市場之正常需求並避免斷貨; (五)乙方應提供適當之倉儲設備,以儲存銷售本合約之商品。同時要求對商品應避免過熱、潮濕、蟲害、毒物、惡臭物、重壓等損害,以保持適當之食用狀態。 (六)如因乙方儲存不當等过失、过错所引起之商品損害,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按照甲方制定的價格政策銷售産品,未經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産品價格。 (八)乙方在合同約定區域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等媒體宣傳時,不得有損甲方品牌並應提前將相關宣傳資料交甲方審核備案。因宣傳不當給甲方品牌造成侵害的,乙方承擔相應責任並賠償損失。 (九)乙方在代理过程中不得同时经销与甲方产品相类似的其他品牌货品。 (十)乙方在代理過程中與第三方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與甲方無涉。 十一、保密條款: (一)依本合同所取得之他方機密資訊不得洩漏、告知或移轉予他人或對外發表,但業經他方事前公開或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本條前款之約定於本合同終止或消滅後一年內,仍適用之。 十二、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之各項條款時,違約方在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外,还应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合同終止 (一)雙方可協議變更、終止本合同,但必須以書面為之;非依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並無片面終止合同之權利; (二)任一方違反本合同之規定,並且經他方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仍不補正者,他方得終止本經銷契約; 十四、庫存貨品 乙方相關商品之存貨由甲乙雙方視實際情形共同協商處理之。 十五、轉讓限制 任何一方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同全部或一部之權利或義務轉讓與第三人。 十六、通知送達: 凡本合約所規定之應向對方以書面方式通知之相關事項,雙方同意均須以挂號郵件方式按合約上之地址通知對方;若合約地址有所變更,需馬上通知對方。 十七、爭議處理 (一) 本合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為依據; (二) 因履行本合同或與合同條款而產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無法解決時,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爲管轄法院。 十八、其他規定 本協定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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