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标准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行医作出了有关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执业资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从事医疗活动的;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农村医疗活动的; 家庭助产士从事家庭助产士以外的医疗行为。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造成病人轻微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 造成传播或者流行的属于甲类传染病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经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病人健康”: 造成病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3名以上患者轻度残疾,全身功能不全造成器官和组织损伤。第四条非法行医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第5条:“轻度残疾,器官和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和“中度或以上残疾,本解释所称“器官组织损伤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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