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履行不能是无效合同吗 |
释义 |
1、 合同的履行不能是无效合同吗? 合同的履行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如果不违反法律,也不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将其解释为第四个有效要件: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这反映了该原则对“合同不能从一开始就无效”原则的继承。一方当事人明知合同不能履行而仍签订合同的,视为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其他情形,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参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对方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参见合同法第42条)。区分原客观不可能性和原主观不可能性。原来的客观不可能(没有人可以执行)因此无效,原来的主观不可能(有人可以执行)也没有因此无效。不能履行的原因很多,有的是标的物已经灭失;有的是标的物虽然存在,但由于法律原因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法律规定为限制流通的货物;有的是,标的物因法律原因不能交付;有时因债务人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原劳务,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等 履行是否可能,应根据一般的社会概念来判断,而不仅仅是债务人的概念。根据社会概念,如果债务事实上不能强制执行,则属于不可能履行。即使仍有履行的可能,如果履行会付出不正当的代价或冒生命危险,或违反更为重要的义务,也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为不可能履行。 如果合同无法履行,则该合同不是无效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知合同不能履行,仍在合同上签字的,视为欺诈。债务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原服务的,不可能履行。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知道,欢迎咨询法律BA网免费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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