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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抗辩权
释义

预先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独有的抗辩权。它建立在总担保合同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它是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债权直接取得并特别享有的抗辩权。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般保证人的事先抗辩权,其中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抗辩权:(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财产破碎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放弃书面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行抗辩权显然属于拒绝支付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此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它具有自身的属性,因为它是被担保债务中完全属于担保人的抗辩权,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从预先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抗辩和抗辩的性质。这是问题的两个方面。例如,从保证人的角度看,只有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抗辩权才能被抗辩。如果债权人不行使债权,保证人就不能主动抗辩。因此,这种防卫权在于防卫,而不是攻击。例如,从债权人的角度看,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中止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因此,防卫权是预防,而不是消灭。(2) 就抗辩权与主债权、主债务的关系而言,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这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观察:一是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抗辩权时,不需要对债权人享有债权,而只对债权进行辩护,这与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不同或者不安抗辩的权利。同时,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必须具有对对方的请求权,抗辩权从属于请求权。但是,提前抗辩权并不依赖于债权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保证人根本没有这种权利。其次,从与主债务的关系来看,由于保证债务的相对独立性和互补性,保证人享有的提前求偿权不受主债务人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它可以独立存在,由保证人独享,其他人无权享有。因此,抗辩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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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