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需要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是否需要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解聘员工有五种情形,即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此外,对于事实劳动关系,还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送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送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为本文件方便起见,这些通知可统称为解雇通知,证书可统称为解雇证书。 用人单位的辞退通知未送达劳动者的,该通知无效;目前,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被视为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决定的日期,而其他人则以解雇通知送达之日为准。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和送达时间是同时的吗?如果没有,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我认为,为了正义,有必要认真研究这个问题,准确把握这个问题。小编认为,辞退通知的生效时间和送达时间不一样,辞退通知的生效时间应该是用人单位作出决定的那一天。例如,通知中一般都有类似的表述:“公司决定在某日、某月、某年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以公司作出决定之日为准。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辞退违纪员工有效时间的函》(劳办发〔1993〕199号)规定:“一般情况下,辞退决定在先,辞退证明在先。因此,对违纪员工的辞退有效时间,从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辞退证明上注明。”我认为这一规定符合实际情况。辞退通知书送达时间是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辞退的时间。劳动者对辞退通知不服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审[2006]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由下列原因造成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即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这正是重点。 辞退通知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的关系在于:辞退通知未送达的,不具有法律效力;送达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两者的区别在于:辞退通知的生效时间是用人单位决定辞退劳动者的时间;服务时间是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辞退的时间,即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因此,我们不应将辞退通知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混为一谈,否则就会产生不公正。如用人单位按照辞退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劳动者办理了辞退手续,工资和社会保险的支付被切断;劳动者从此不再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如果执法、司法部门认定劳动关系结束的时间为解除通知送达的时间,则解除通知确定的时间至送达时间之间的期间,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并缴纳社会补偿保险。如果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比较长,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金将非常困难。显然,将服务时间确定为用人单位辞退通知的生效时间,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公平。 总之,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和送达时间是不同时的,应严格准确区分。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有些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复杂,也有可能把服务时间认定为辞退通知的有效时间,这应该在具体情况下加以分析。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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