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 |
释义 |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文号: 各**公司会员:为适应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规范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保护**公司、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我会组织业内制订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含《**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以下统称《合同必备条款》),《**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统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规则(试行)》,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而制定,对有关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规定,分别制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文本。**公司制订的相关文本中,应包括《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定的内容。二、《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非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公司在制订相关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三、**公司在制订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过程中,应分别详细说明《**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三、四、五、六条和《**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三、四、五条所要求揭示的风险,阐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其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四、除《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所要求揭示的风险外,**公司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对投资者参与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所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加以列举和阐释,确保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五、**公司在制订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中,应分别以醒目文字载明《**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八条、《**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七条的内容并不得修改。六、**公司应将其按《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的风险揭示书书面提供给投资者,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签署确认。 二○○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1:**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第三条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第四条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管理期限等内容。第五条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第六条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及时、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2、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第七条合同应载明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三)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第八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2、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3、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2、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4、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第九条合同应载明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二)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第十条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2、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第十一条合同应约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以及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等事项,并约定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还应约定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合同应约定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查询服务和管理人提供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内容,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同应约定上述通知和答复的程序和期限。第十四条合同应约定有关税费、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第十五条合同应约定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等内容。第十六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第十七条合同应载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款。第十八条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第十九条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第二十条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二十一条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第二十二条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二十三条合同还应约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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