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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通知书、离婚财产分配、离婚育儿
释义

离婚通知书、离婚财产分配、离婚后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抚养】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权。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妻子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第四十条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有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共有财产属于各方的,双方应当约定清偿;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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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