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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共同居民
释义

什么是共同居住者(合同法的有效期在12月31日结束,2020年)“共住人”是指公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并且可以结婚或出生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的户籍迁出本市,与本市常住居民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人的姓名变更为本市常住居民之一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如有异议,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普通居民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据异地住房条件、居住年限)在当地);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根据其他地方的住房条件,在当地居住)的居住年限)。
    


    

承租人死亡,与生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人姓名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出租人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生前无在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其配偶和生前在本市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协商同意变更租赁账户名称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如有异议,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据其他地方的住房条件);
    

(3)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根据异地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籍迁出城市或者全家出国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定居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标准。《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共住人的权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生前与之同居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
    

最新信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
    

第732条[房屋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合作人可以依法租赁房屋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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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