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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院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施行前规定,退伍军人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要视夫妻的婚姻状况而定,婚姻关系的存续年限也要相应计算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以军人名义支付遣散费、个体户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夫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度平均数,是指按照特定年度分配给士兵的上述费用总额。具体服役年限是士兵平均预期寿命70岁与参军时实际年龄之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所得;(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外;(五)财产权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的仅属于夫妻的财产;(四)为对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应当返还一方财产的其他物品。”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归共同所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这些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无可争议的。《婚姻法》对军人离婚期间的婚姻提供了特殊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未经军人同意的离婚案件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军人一方的离婚是由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仅限于“重大过错”而不是一般的错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和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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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