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责任的五种承担方式 |
释义 |
1。实际绩效在“实际绩效”的定义上有很大的不同。民法以实际履行为主要救济手段。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具体义务,但不得以金钱或者其他方式代替履行。在英美法中,实际履行被视为一种辅助救济,一般仅限于法院的判决和强制违约方履行其义务,并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足以作为一种救济的情况下。除第一百零七条外,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特殊情况下,非金钱债务不适用于实际履行。特殊情形,是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要求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翻修、退货等违约责任,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减少价款或者报酬。”也就是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守约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降价或者报酬等措施。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受害方应当要求违约方在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后,如仍有其他损失的,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损失赔偿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方对受害人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和补偿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违约救济。我国合同法中的损失赔偿是指货币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仅限于对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的赔偿。损害赔偿通常是以违约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为基础的补偿性赔偿。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的根本区别。对损失的赔偿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等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应当超过违约方可能造成的违约损失在签订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即合理预见的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双方物质利益的分配,体现了违约责任的作用。这是一种常见的责任方式,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其责任为:(1)违约;(2)损失;(3)违约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约方无免责事由。 4。违约金的支付,是指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否则不承担违约金责任,违约金的约定不得过高或过低。如果处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有权要求高速行驶。第一,违约金责任的构成。(1) 至于违约类型,则应以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为依据;(2)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违约金协议无效。(1) (二)违约金为预先确定的损失赔偿额的,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并存,守约方可以获得“不当得利”,故可以认定违约金协议无效;(三)违约金为法定的,违约金为法定的当事人违反法律约定的无效,一般部分无效。第三,定金和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处罚。《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定金都有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这一规定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的连带处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应当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执行。但是,定金和违约金都约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标准”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或者追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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