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扣押物品造成的损失,我们能要求赔偿吗 |
释义 |
1、 因行政机关扣押、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赔偿?因行政机关扣押、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违法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非法收缴、征用财产; (四)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是赔偿责任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授权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赔偿责任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九条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赔偿责任机关应当赔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责任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被行政机关扣押,行政机关未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一位专业律师为你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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