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法院以外的司法机关(如公安、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时,赔偿案件的处理程序为:一审判决、二议决、三审判决。第一项决定是指赔偿责任机关解决赔偿纠纷的决定,第二项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第三项决定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责任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法院外其他司法机关第一审判决关于赔偿的规定,同人民法院的规定。(2) 复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在司法赔偿中,除了法院的赔偿外,复议也是一个必要的程序。复议程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包括赔偿责任机关的决定程序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但也有人提出,复议程序不应设定为必要程序,而应设定为任择程序。赔偿请求人应当自行决定是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后的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这不是本文的重点。(3)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三十日内提出赔偿请求逾期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责任机关作出第一次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后,赔偿请求人仍不接受赔偿的,依法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进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予以执行。它决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的法律效力,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从本质上说,这一决定是不可上诉的最终决定。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各类案件的统计工作,重视案件的称谓、简称及相关程序。法院以外的司法机关作出赔偿判决,复议机关复议,不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也没有反映在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中。人民法院处理的,由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为最终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上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处理程序,简称第一审判决。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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