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用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根据法律法规,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比较简单,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因此,土地使用者在初步选定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应先咨询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看是否符合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是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然后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并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土地申请,并出具选址意见施工部门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选址费。第三步,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向同级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预审,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向建设部、环保局申请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用地单位持上述审批文件向原国土资源预审局提交项目用地正式申请。第六步,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地供地等规划,分类型,报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步,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农用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第八步,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国土资源局将向用地单位下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批准函,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地单位移交土地后,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出让)或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出让决定书(土地出让)。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缴纳出让金。 第十步:土地使用单位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才能真正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一步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出让土地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原出让土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住房和其他不动产。被征收的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审批。“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耕地超过70公顷”由国务院负责审批,“公顷”办理审批手续。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分为建设单位申请、补偿方案制定、政府审批、划拨和认证四个阶段。根据《征地公告办法》,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地计划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应当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组面对面公告中写明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计划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I.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目的; II。被征地人、地点、土地类型、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征地公告后45日内,由被征地人作为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的单位。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地点、土地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2。土地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是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是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是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六是,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征地补偿方案公布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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