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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释义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规章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处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办法由工作人员制定。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医疗机构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不如实告知病人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病人提供复印、复制病历服务的;(三)不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书写、妥善保管病历的;(四)不补录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解封病历和实物的;(六)未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督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医疗事故防治方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体解剖、保存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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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