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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什么
释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双重客体。
    1.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属于特殊商品,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国家还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了这些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监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即侵犯了国家对这类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
    2.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产品。
    1、电器,是指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和家用电器,如电线、电缆、电热器、电饭锅、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组合、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风扇等。
    2、压力容器,是指储存高压物品的容器、如高压锅、压力机、氧气瓶、压力洗衣机等。
    3、易燃易爆产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物品,为锅炉、闸门、发电机、煤气制造系统的煤气发生炉、煤气罐、炸药、烟花爆竹等。
    4、其他是指除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外的具有危险性的产品,如汽化油炉、汽水瓶、啤酒瓶等。
    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
    这种故意在生产环节上表现为,对所生产的电器、压力容器等产品是否符合标准采取放任的态度,或者明知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而仍然继续生产的;在销售环节上表现为,明知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而仍然予以出售的。
    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疏忽行为而导致出现了不合格产品的,或者销售了不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不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来说只能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
    主体要件
    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产品没有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构成此罪。
    本罪是结果犯。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产品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造成造成危害后果的,也不构成此罪。
    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照本法第149条之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所生产或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是明知而故意生产;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则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所生产、销售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
    立案标准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处罚标准
    按照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罚:
    1、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本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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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