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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浅析醉酒驾驶拘役问题
释义
    浅析醉酒驾驶拘役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叫好者有之,质疑者不少,当引起法律人的认真思考。
    反对者认为,如果公安机关能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醉酒驾车的治理打击形成常态化,而不是集中在节假日等特定时期搞“专项整治”,醉酒驾车的人肯定会少之又少。同时,还要通过新闻舆论等途径加大宣传力度,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普通人的行为习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酒后驾车现象。鉴于目前的执法体系和司法资源实际,一旦酒驾入罪,将来有可能出现“交警管不了,刑警不愿管”以及监狱暴满等情况。一部分刑法学界人士对酒驾入罪持质疑态度,主张运用刑法之外的工具予以治理和打击。
    赞同者的理由是,酒驾相当于“拿着武器上街杀人”,拘留15天的处罚太轻了,应该从法律上严惩,对这种行为判得越重,酒驾现象才会越来越少。还有人引用了国外设立酒驾罪或加重酒驾处罚的例子,来佐证酒驾入罪的必要性,比如巴西圣保罗,加大酒驾处罚后第一个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2%;日本从2007年9月份开始实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一个月,酒后驾车死亡事故就同比减少了40%。
    笔者认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随时都会对他人生命财产产生严重威胁。同时,这也是驾驶者主观故意的行为,不同于一般过失行为,我们不能等到其危险行为造成了伤亡等严重后果再治其罪,所以应当将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从而对一些心存侥幸心理的驾驶者起到一种震慑作用。
    一、酒后驾驶入罪的紧迫性--生命至高无上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比例,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那么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已上万。〔人民日报09年8月12日〕上个世纪,全世界因交通事故共死亡2585万人,比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还多。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消息称,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撞击着人们的心灵,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
    二、酒后驾驶入罪的必要性--法律保护力量不够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年内有前2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上述行政处罚,并不能有效遏制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即便刑事处罚,也并未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惩罚。虽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涉及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的问题,但是,也是以对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已造成重大损害为必要条件,对其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较轻。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对他人造成重伤以上损害的,仍未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三、酒后驾驶入罪的可行性--双重可行性
    (1)行为犯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既遂状态中有: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对于危险犯而言,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这完全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犯罪标准。
    (2)外国立法的借鉴可行性,多国已经将酒后驾驶立法入罪
    ①加拿大规定,首次醉驾罚款1000加元,禁驾1年;第二次醉驾,入狱30天,禁驾2年;第三次醉驾,入狱120天,禁驾3年。由醉驾引起的事故,在无死亡情况下,最高入狱6年。外国人如有醉驾史,不允许入境。
    ②英国:酒开车的初犯驾驶员,吊销驾照1年;10年内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在10年内若3次被判酒后驾车罪名成立,将对他判吊销驾驶证109年;酒后发生事故者终身不能再开车,经济上还将受到重罚。
    ③澳大利亚:对醉酒驾驶员,如系初犯,罚款10美元;如系重犯,要处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外,还要把驾驶员的姓名登在报纸上的《酒醉与入狱》大标题下示众。
    ④马来西亚:一旦发现酒后驾车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拘留,关在一起,令其妻彻夜教育丈夫。
    ⑤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
    ⑥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⑦在美国,酒后驾驶属于刑事犯罪。通常初犯、无人员伤亡、无逃逸行为面临的惩罚是吊销驾照6个月,法庭给予3年至5年的惩戒期,罚款1500美元至1800美元。某些州要求酒后驾驶者坐牢,时间最短一周。
    四、酒后驾驶入罪的相关问题
    1、如何定罪量刑
    笔者赞同把酒后驾驶单独定罪,但具体罪名还要进一步讨论。现在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才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危害社会安全罪进行处罚,不应当一定要等到“严重后果”出现以后才定罪处罚。此外,酒后驾驶入罪,应该对“酒”的内涵外延予以明确,并对入罪饮酒的量进行严格限定,还要有科技的及时跟进,准确判断驾驶人员的饮酒量。
    2、酒驾不能只靠一部法
    “法律之间要相互衔接,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要相互衔接,做到宽严相济,处罚也要有梯度。”酒后驾驶需要调整的不仅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的执法对于有效治理酒后驾车意义非凡,交通管理滞后也是造成酒后驾车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在法律没修改之前,我们目前“最迫切需要加大道路交通法的宣传教育和生命教育,让珍惜生命珍爱生命的观念深入人心,需要改变交管部门在治理酒后驾驶中”唱独角戏“的局面,发动企业、学校、社区乃至家庭都参与其中,让酒后驾驶行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车祸猛于虎”。只有“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普通路人才有安全感,司乘人员才能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快乐、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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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