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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租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
释义
    出租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有以下三种情况,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其实两次也根本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合约。如果在合同中双方没有对解除合同做出详细约定,可以适用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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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