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是否有效 |
释义 | 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是否有效 现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赋予股东较大的自治权,可以在不违反《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力,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富有个性色彩的自治性规定。像本案公司章程规定“人走股留”“股权只能在公司内部转让”,都是股东行使自治权的表现。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其效力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已经签署章程则对其产生约束力。公司初始章程是公司设立时的必要文件,所有发起股东必须签字确认,该章程需经工商局备案方可产生公示效力。 所以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知道所以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只要是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该认定为有效。如有疑问,欢迎上法律咨询网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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