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囚犯会见亲属应为法定权利 |
释义 | 1月3日,《南方日报》刊载了一篇“广东首次允许死囚临刑前会见家属”的报道。该报道说,2005年12月29日下午,佛山顺德区第一看守所的死刑犯周某,在临刑前会见了家属,据了解,这是广东第一个被允许在执行死刑前会见家属的死囚。据笔者了解,类似允许死刑犯在临刑前会见近亲属的案例以往也零星见诸媒体,中央电视台也作过类似的节目报道。 是否批准会见成了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已决的在押罪犯和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亲属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前者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可以会见亲属,无须经过批准;而后者会见亲属则需要批准。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人犯会见近亲属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且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很显然,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会见申请,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亲属就不能算是他们的一种权利,相反,是否批准会见却成了公安司法机关的一种权力。 在实践中,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死刑犯的大多数会见请求都被公安司法机关驳回了,理由大多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有妨碍侦查、羁押的事情发生或者案件情况特殊不便安排会见”等等。为了防止死刑犯情绪波动,产生自杀、自残或者破坏监管秩序等事件的发生,司法惯例上的做法是法院在宣布死刑复核裁定的同时宣布执行死刑的命令,这样罪犯死刑裁判生效的时间和执行死刑的时间往往都是在同一天,因此死刑犯会见亲属的机会就很少了。 现行规定既不合人情,也不合法理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关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会见近亲属的有关规定应当改变。首先,该规定不符合人情常理。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即使是穷凶极恶的死刑犯,也有情感慰藉的需要。笔者在某中级法院工作时,曾亲历过一次死刑的执行过程。记得那个死刑犯因为拒绝交纳公粮,当乡政府的干部到他家中强拉粮食时,他用木棍打死了那个干部,结果被判处死刑。临刑前,法官问他有无遗言或者信件时,他说,请求政府转告他的女儿,让她好好做人,不要因为父亲的罪行而有心理负担。但是,我知道我的同事没有记录下这些话,也没有转告他的女儿。我想,他临刑前一定是想见见他的女儿的,他的女儿也想见见他,但是我们却没有给他们一个机会。虽然我们不能宽恕死刑犯犯下的罪行,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他们以及他们亲属的感情需要。 其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会见亲属须经过批准的规定不符合法理。从法理上讲,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权利。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没有禁止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会见亲属,因此我们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会见亲属是他们的一种权利。《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作为下一层级的法规和规章,无权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司法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也无权不批准会见。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7条规定,“囚犯应准许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或者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 另外,近亲属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协助司法机关做好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思想工作,鼓励其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可以协助司法机关及早破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行使控告、申诉、检举等诉讼权利;近亲属也可以监督司法机关,防止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等。 建议将来的《刑事诉讼法》和《羁押法》明确囚犯会见亲属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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