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在工作中致人受伤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释义 |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1日傍晚,陈某在某体育公司开设在县体育场内的一搏击散打俱乐部学习散打,教练吴某在训练中致陈某颈部受伤,陈某当即被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医院诊断为枢椎齿状突骨折。术后2周伤口拆线,带颈托休息3个月。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体育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被告体育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教练吴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自行担责。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 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仅以用人单位为唯一的侵权责任主体,而未将具体行为人作为侵权主体。本案中,吴某作为体育公司搏击散打俱乐部的教练,在从事散打教学活动过程中,因自己的不当教学行为导致陈某受伤入院,其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执行工作任务的要求,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此,体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我们有律师为你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