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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规定有哪些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民法中规定的一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比方说,某人在他人家门口修建了一堵墙,影响到了人家的出行和走路。那家人就可以起诉他,诉讼请求就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你要给我把墙拆除了,恢复原来通畅的门口啊。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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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