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宋志安诉无锡锅炉一分厂以第三人在后申请的专利制售产品侵犯 |
释义 | #e#案情原告:宋*安。被告:无锡锅炉一分厂(以下简称**锅炉厂)。第三人:**通用能源动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3年8月6日,原告宋*安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一种“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专利局经审查,于1994年5月8日授予原告专利权,专利号93231575.5,并于同年7月3日公告。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其技术特征是:它包括带有进口和出口的外壳,外壳内靠近进口处固定有送煤机构,靠近出口处固定有与水平成一夹角的至少一层筛子。原告取得该项专利后,于1995年7月26日与**锅炉辅机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明确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许可给该厂实施,该厂以入门费加提成费的方法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至今,该厂已给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37万元。1994年6月16日,第三人**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一种“正转链条给煤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5年3月3日,国家专利局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号ZL94214484.8,并于同月5日公告。**公司为推广其技术,在申请专利后授予专利权前的1994年10月10日,与被告**锅炉厂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协议,向该厂转让“正转链条给煤装置”技术,并指定该厂为其在江南的定点生产厂。**公司依约向**锅炉厂提供了全套技术图纸,**锅炉厂为此于1995年4月20日付给**公司技术转让费10万元,于1996年4月2日付给**公司专利使用费2万元。**锅炉厂用此技术先后生产和销售了3台35吨锅炉给煤装置。**锅炉厂按**公司转让的技术生产的锅炉给煤装置,其技术特征包括一个给煤滚筒,在其下方有倾斜放置的双层梳齿式振动筛,在其上方并列有固定梁形闸板和分段摆动箱形闸板,给煤滚筒的主轴的一端有棘轮,另一端与动力源相联接;双层梳齿式振动筛在棘轮、棘爪和振动臂的带动下绕振动筛转轴间歇振动,分段浮动箱形闸板可以绕轴销上下摆动。原告宋*安认为被告**锅炉厂生产的产品与其专利产品一致,即于1995年4月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锅炉厂未经其许可,擅自制售其专利产品,严重侵犯其专利权,给其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锅炉厂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制售,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7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锅炉厂答辩称:正转链条锅炉给煤装置是我厂与**公司签订专利权许可协议而生产的产品,属合法使用,且根据用户要求作了改进,谈不上侵犯原告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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