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性侵害未成年人哪些情节从重处罚 |
释义 | 性侵害未成年人哪些情节从重处罚 以下七种情节从重量刑: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性侵害未成年人哪些情节从重处罚”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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