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及登记办理手续 |
释义 | 一、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二、申请书件的准备 应提供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4年。 2、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因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最好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与之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和特殊标志权利。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经申请人盖章的有效复印件;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5、图案(包括文字和图形)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的商标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指定颜色的,则为彩色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6、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7、如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是人物肖像的,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2、在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的填写中,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在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中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3、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4、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四、特殊标志登记费用的缴纳 一个特殊标志在一个类别上申请登记为一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在一个类别上无论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费用为1000元。 五、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代理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代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代理人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要求补正后,将申请书件送回或邮寄至商标局申请受理处。补正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注意事项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2、因特殊标志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3、应加盖代理人公章,或由代理人签名。 六、《特殊标志登记证》的领取 (一)商标局将《特殊标志登记证》邮寄给该代理人。 (二)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应提交的书件。 1、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A、《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原件;B、领证单位介绍信;C、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因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A、领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领证单位主体资格的有效复印件;B、领证单位介绍信;C、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D、刊登该特殊标志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特殊标志公告的期号及登记号。(三)注意事项1、《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2、《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中登记人的单位名称和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3、特殊标志登记人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向商标局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4、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的,其副本必须是经过当地发证机关年检有效的。 你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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