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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流程是怎么样呢
释义
    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流程是怎么样呢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各自的印章,无印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注意事项
    1、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3、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4、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5、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了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的内容,或者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单独出具了允许再许-可的授权书,被许-可人就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商标再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程序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程序相同。再许-可合同备案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公告中许-可人为再许-可人。
    6、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及商标办理续展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只要随备案材料提交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及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等证明文件,即可以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办理备案。
    7、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8、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邮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标局。
    9、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未备案的合同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邮寄或者直接报送商标局备案。
    1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标公告》上,主要刊登内容为:商标注册号、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名义、许-可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期限等。
    12、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类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独占、排他、普通)。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八、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九、许-可使用费金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终止使用该商标,剩余的商标标识应;市场上流通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应在月内撤出市场。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纠纷解决方式:
    十四、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份,自签定之日起三个月,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年月日
    八、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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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