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在外地债权人如何维权 |
释义 | 如果债务人故意躲避债务或者故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并且通过法律程序保全对方的财产以防止其转移。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话自到期后两年内主张,如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他情况债权人维权方式 1、充分注意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期,及时发布公告以防债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日或者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对于超过2年的,若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且债权人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证据,债权人将面临非常大的败诉风险。若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那么诉讼时效会从中断情形消失后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如此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4项又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只要债权人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刊登追讨公告,可为维权提供更多的时间。 2、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果断起诉债务人,及时将债权债务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下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生效后,依据申请法院将采取拍卖债务人的房屋等财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关系由判决书确定后,将减少诉讼时效过期的风险。 3、详细审查证据材料,看是否存在债务共同偿还或者连带偿还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有这样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上文中小编对于债务人如果在异地,债权人应该怎样才能够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另外债权人在债务持续期间应该时刻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债务人身处何地,以免在行使债权会有更多的复杂繁琐的手续。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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