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复议吗 |
释义 | 一、行政强制措施可不可以复议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各种行政决定,所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一)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特殊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上述一般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复议申请书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4XX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址:洛阳市XXX号。 被申请人:洛阳市XXXX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XX 地址:XXX 复议请求: 1、撤销XXX公安局XX公(XX)强戒决字(2015)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XXX等人的引诱下曾吸食了少量毒品,2015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贰年。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直接作出其强制隔离戒毒贰年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此决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其理由如下: 1、强制隔离戒毒证据不足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与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这说明只有被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条件下,被申请人才有权对申请人戒毒治疗。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人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就直接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显然缺乏关键证据而不能成立。 2、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从申请人第一次吸食毒品到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过了四天,远远超过《认定办法》所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与“七十二小时内”,显然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偃XX公(XX)强戒决字(2015)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缺乏关键证据支持,显然应当被撤销。申请人根据《禁毒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洛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望依法纠正被申请人错误,解除对申请人人身强制措施。 此致 洛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月日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行政强制措施可不可以复议”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各种行政决定,所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内。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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