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
释义 |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汤某系亲戚关系。被告汤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1月17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又于2012年2月3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且书面约定两个月还清。但被告汤某某至今尚未归还借款,故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和2012年2月3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借给被告65000元,履行了借条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履行还款的义务。被告于2012年1月17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的义务,2012年2月3日出具的借条约定两个月还清,两个月后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汤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65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5000元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本金50000元自2012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相应利息。 分歧 对于本案中2012年1月17日的借款15000元的逾期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因为没有约定利息,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间,故应当驳回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逾期利息是指给付金钱义务人因迟延履行而应给付债权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