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应符合的要求有什么 |
释义 | 律师回答: 1.制作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代履行催告。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基础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负担的义务类型和履行要求,以及三日后仍不履行将面对的代履行的相关情况。催告的时间必须是在代履行实施三日前。注意顺序由行政机关首先制作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然后才是催告程序。 3.代履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作出代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因为可能是第三人代履行的。 4.制作执行文书。代履行结束后,作出代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行为人和当事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代履行费用的预算、确定和收取→合理确定(评估?) 6.非法代履行方式的禁止。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T51)。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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