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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岳西县信息公开制度是怎样的
释义
    岳西县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乡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检查的工作机制。
    乡政府办公室是本乡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乡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乡政府及乡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乡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乡政府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领导(包括政府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等);
    (二)政府机构:政府职能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职能、领导成员、联系方式等),办公室内设机构及职能;
    (三)人事信息: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招考信息,公务员录取信息;
    (四)政策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由法制部门负责公开);
    (五)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规则、政府文件、政府办文件、其他文件;
    (六)提交人大报告;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八)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政决算报告,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年度财政收支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由统计部门负责公开);
    (十)政府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其他会议;
    (十一)政府重点工作(历年政府重点工作信息及执行情况);
    (十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方案,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由财政、招投标部门负责公开);
    (十三)重大建设项目:城乡建设和管理(由建设部门负责公开),土地征收(由国土部门负责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开),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情况(由监察部门负责公开);
    (十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公布,突发事件处理(由应急办负责公开);
    (十五)民生公益:扶贫开发、教育、科技、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由扶贫、教育、科技、人社部门负责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由环保、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公开),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开);
    (十六)公告和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政府新闻发布会(由政府办负责公开);
    (十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办法,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办法等);
    (十八)依申请公开目录;
    (十九)其他。
    第八条各级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领导简历、分工);
    (二)机构设置:机构简介(机构职能和联系方式),内设部门(内设部门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下属单位(下属单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
    (三)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考招聘;
    (四)政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政策解读;
    (五)规划计划:部门中长期规划或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六)部门动态:新闻发布,重要会议,工作动态;
    (七)行政执法: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征收事项、行政确认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情况;
    (八)财务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九)招标采购:招标方案,中标及实施情况,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办法,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办法);
    (十一)依申请公开目录;
    (十二)其他。
    第九条乡政府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单位设置及职能:单位简介,单位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责,人事信息;
    (二)规范性文件;
    (三)财务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资金使用,资金发放情况(惠农、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债权债务,筹资筹劳,其他类;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计划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其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
    (六)业务公开:重大项目,重要会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土地使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经济实体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其他;
    (七)其他。
    第十条公共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公开的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的范围并监督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单位领导:领导简介,领导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等);
    (二)机构设置:单位简介(包括单位职能、联系方式等),内设部门(包括部门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工作动态(工作简报,工作检查情况,会议纪要、重要会议内容等);
    (四)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聘信息;
    (五)政策法规(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六)业务公开:业务简介(业务种类、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运行流程图等),营业场所(地址、联系方式),网上业务平台;
    (七)服务承诺:办事、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补偿措施,监督投诉及结果反馈方式(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八)规划计划(学校招生计划、企业发展计划等);
    (九)公告和新闻发布;
    (十)其他。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办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包括:
    (一)安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行政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乡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设施;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安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乡镇、乡属各单位均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
    政务信息中心负责推进乡人民政府网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整合,实现两网数据交换,实现政府信息一次性加载、发布。信息发布时要填写每条信息名称、日期、主题分类、关键字来源、文件文号等。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除网上公开外,还可以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栏、触摸屏等形式或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及时公布修改后的政府信息或废止说明。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十九条乡信息公开办公室、监察部门负责对全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乡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
    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某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李某
    被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2、要求被申请人在某某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某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某庄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李某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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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