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情侣间民间借贷是否成立 |
释义 | 如何认定情侣间民间借贷是否成立 一、案情介绍:情侣分手后没还钱 原告陈某起诉称:2006年8月14日,李某以购买宝马车为由从陈某处借走39万元,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李某款项。出于对李某的信任,陈某未要求李某出具借条。李某收到借款后,偿还部分借款。后陈某向李某主张要求偿还借款,李某在偿还10万元后以没有钱拒绝偿还其余款项。多次催要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偿还欠款2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答辩称: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因为一、该款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而是赠与或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主要原因为汇款前双方系恋爱关系,经济往来频繁,双方的往来款项均系双方共同生活支出。 经审理查明:陈某和李某原系恋爱关系。2006年8月14日,陈某通过账号向李某的账号转账39万元。2008年5月28日,李某向陈某账号内汇款10万元。 庭审中,陈某提交双方电话记录,内容为。陈某,你看也这么长时间了,06年到现在,然后这段时间我生病了,就是一直歇病假,歇了也有半年了,你看看要是你方便,是不是把剩下的钱还给我,李某:嗯,行,行,好,好。陈某:那大概什么时候呢?李某:我稍微晚一点给你打。…李某认可该部分录音的真实性,但是其表示录音中的嗯,行,行,好,好仅是打电话过程中表示在接听电话,不能构成还款的意思表示。 陈某述称,上述款项系李某买宝马车所借的款项,但是李某名下现在没有车辆。以上事实,有陈某提交的汇款记录、录音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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