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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将利息预先扣除的借款纠纷如何确定其借款数额
释义
    案情简介:因逾期偿还借款而主张违约责任
    连某与李某系同行关系,彼此认识,2013年3月25日,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连某出具2100000万元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以其个人及其子名下所有财产承担还款义务,同日连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实际支付借款2000000元;2013年8月25日,就该笔借款,李某重新向连某出具借条,载明该笔借款月息为2%,2014年3月1日之前还清本金及利息。后李某因未能还本付息。连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数额不予支持
    被告李某向原告连某借款,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李某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关于借款本金的确定:原告连某主张借款本金2100000元,称其实际支付2000000元属实,但其余100000元是其预先扣除的第一个月的利息与佣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中借款数额应确定为连某实际向李某支付的借款数额2000000元。关于利息的确定:经查,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月息2%没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本案借款利息应按照月息2%确定。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数额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可知,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综合上面的介绍,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如何认定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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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