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收取信息发布费如何处罚 |
释义 |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收取信息发布费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收取信息发布费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二十一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工程400万元;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 2、达到公开招标标准拟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请分管市领导审批。 (二)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谈判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预见或拖延造成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2、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比较小; 3、采购金额小,时间短。 (五)单一来源: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收取信息发布费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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