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监察的手段有哪些 |
释义 | 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 (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 (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 (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行政监督的常见分类有: (一)以监督主体作为标准进行分类: 1、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依法作为监督主体对政府及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共产党对国家生活进行领导的一种重要形式。 2、国家监督——是指依法作为监督主体的各类国家机关,运用自己享有的国家权力,对政府及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如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等。 3、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如:政协对政府的监督、社会团体对政府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不同分为: 1、内部行政监督——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相互实施的行政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体系中最直接、最经常采用的一种监督形式。 2、外部监督——是指来自政府机构以外的行政监督。如中国共产党、政协、社会团体对政府的监督。 (三)以行政监督的层次作为标准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监督又叫高层、中层和基层监督。 (四)以行政监督的方式分为:放任型、适中型和琐细型监督。 (五)以监督主体同监督对象的关系为标准分:直接监督,如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间接监督,如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政府的监督。 (六)以实施行政监督的时间为标准分: 1、事前监督——是指制定行政决策之前由监督主体对制定行政决策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目的是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2、事中监督——是在监督对象执行行政决策的过程中,由监督主体对它实施的监督。目的是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 3、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执行决策的过程基本结束以后由监督主体对它实施的监督。目的是在于全面检查决策的预期目标是否达到,是否有违和不当之处,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七)以监督的专业性作为标准分: 1、一般监督——指的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全部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2、专业监督——指的是对某一类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主管的某种专业工作的监督。如财务监督、人事监督、卫生监督、海关监督等。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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