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权益转让的外在表现方式是原合同主体的变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替代其债权人位置;另一种是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能。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则:债权人转让权益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作效能。只需对债务人实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义务实行的方式能够是书面的,也能够是口头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债权转让行为发作法律效能的前提。 依据债权转让行为的不同,能够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债权支付型。债权人在采购时用持有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供货方。 2、债务重组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经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 3、混合买卖型。企业在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流非货币性资产的买卖中,含有局部应收款项。 4、连带转让型。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时对将来应收账款的完成与否负有连带义务的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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