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欠条打官司需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一纸凭空出现的欠条 陆先生和周女士向张某所在的借贷公司借了15万元,当时与贷款公司签订了财产抵押合同,同时签下了借条。但是,不久之后张某所在的贷款公司不能继续经营,几个合伙人经过商议决定将公司解散。他们将已经借出的债务进行了划分,陆先生和周女士的债务被划归给其中一个合伙人。在不断的追讨下,陆先生和周女士在一年后将所有的欠款都还清了。催债人当时出具了收条,证明所借的16万元(包括本息)已经归还。同时,当初被抵押的房产证、土地证等也都交还给了两人。 还清了债务的陆先生和周女士以为可以过上清净的日子了,谁知道一年后他们居然收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的是当时与他们签借款合同的张某,而张某指控的竟是陆、周二人逾期未能还清借款。 伪造欠条打官司需承担刑事责任 张某在提请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供了当初三人签署的合同,同时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这张欠条上有陆、周二人的亲笔签名。陆先生与周女士看过欠条后觉得奇怪,签名确实是二人的笔迹,但是欠条内容却与当初借款时的不同。两人表示,当初贷款公司解体时他们的债务关系属于另一位合伙人而不是张某,而两人早在一年前就还清了债务。他们向法院出具了收条作为证据。陆、周二人对张某出示的借据表示怀疑,要求鉴定笔迹的真伪,此时却遭到了张某的拒绝。 到底是哪一方在说谎?这让公诉机关和法院都犯了难。在对案情进行仔细梳理之后,办案检察员发现了诸多疑点,在对张某的追问中他仍是坚称并不知道陆、周二人的债务关系被转移,也不知道二人已经偿还了债务。就在大家一筹莫展时,张某却向法院提出愿意撤销诉讼,这更加大了办案检察员对张某的怀疑。 在张某撤诉后,公诉机关根据张某出示的欠条和前后不符的证词,起诉张某企图通过虚假的诉讼,诈骗陆先生和周女士16.3万元。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要求对张某出示的借据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员通过对借据上的痕迹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这张借据是拼接而成。在事实面前,张某终于无话可说,只能低头认罪。他承认,为了骗取钱财他伪造了这张假的借据。他无意中发现了有陆、周二人亲笔签名的文件,便萌生了一个邪恶的念头。他将签名的部分剪下,黏贴到一张空白稿纸上进行复印,随后在空白处写上了欠款内容。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张某犯有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办案检察员表示,诈骗诉讼是否能够以诈骗罪进行定罪,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存在被欺骗的行为,而犯罪嫌疑人往往又以诈骗为目的。本案是苏州首例诈骗诉讼以诈骗罪定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刑事责任。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遵循证据优势原则,因此不乏有人企图利用伪造证据达到一些不法目的,妨碍司法公正。检察院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不仅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还民事诉讼被告人以清白。同时,对诈骗诉讼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让犯罪嫌疑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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